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八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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