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告 陳雪珍
被告 陳銘賢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9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