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告 陳雪珍

被告 陳銘賢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9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