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子傑

羅文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古馷芯 (原名: 古錡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112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1,963元【計算式:1,131,084元+1,131,084元+投資基金3分之2為1,329,795元(基金總價額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為464,141元+456,891元+461,899元+611,762元=1,994,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0元(適用新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裁判費僅繳納23,473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91,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適用舊法),上訴人尚應補繳13,167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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