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濟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伯淇 間請求撤銷贈行為等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1,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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