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836號債權人 張鳳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許進曜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敘明本件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或債務清償切結書請求?若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因系爭本票到期日尚未屆期,故不得請求;若係依據債務清償切結書請求,該切結書載明無利息及違約金約定,故請撤回利息之請求。又本件若係依據債務清償切結書請求,債權人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且依債務清償切結書第一條,每月底前分期償還柒仟元…,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應釋明本件借款已加速喪失期限利益);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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