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604號債權人 徐增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鑑和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張鑑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足以釋明得向張鑑和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437,158元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張鑑和於民國102年在雲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徐增安土地所得937,158元,且全歸張鑑和所得之釋明文件影本,並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製作表格,註明其依據為何?並提出其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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