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006號債權人 邱韻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莊士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保險理賠之文件影本(強制險)、615-BQX號機車行照影本、居家照顧員之收入依據及敘明月平均收入若干元(如薪資單、存摺等)、債權人給付機車行維修費之收據或發票影本(須記載車號,並蓋有發票章,收據須有車行公司及負責人章)、請求精神撫慰金新台幣5萬元之依據及其金額如何計算得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方式(各個項目須提出請求之據,如:依序註記、排列醫療費用之明細及依據);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