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6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袁聰文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無法辨識債務人之完整姓名,故請債權人提出袁聰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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