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富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01年7月21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7年9月7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05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後,同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05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上開各案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7月21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9年9月20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716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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