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偉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4年、105年間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㈡另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070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乃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12日,此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