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5860號、110年度偵字第1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空氣槍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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