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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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3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凱琳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凱琳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向相對人戶籍地臺南市○○區○○里○○000號寄送調解通知書,惟經郵局以相對人遷移不明退回,因無法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