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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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35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凱琳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凱琳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向相對人戶籍地臺南市○○區○○里○○000號寄送調解通知書,惟經郵局以相對人遷移不明退回,因無法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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