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國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焦經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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