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60號上訴人 江宜庭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小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6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