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85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宜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小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