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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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毒偵字第4096號、第4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於民國96年7月16日22時許及同年8月12日2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6年12月16日死亡,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60026458號函及隨函檢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