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冠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冠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冠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7年7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106年9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6年9月2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089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