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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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陳守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93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91.29㎡×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436,9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