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李語 縈相對人 張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21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16號裁定准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1萬7,786元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不得為讓與、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下稱系爭裁定),惟相對人已清償債務,故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系爭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明屬實,堪予認定。茲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禕行附表:
建物標示:建號坐落基地建物門牌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1052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路000號2分之1一層:64.71騎樓:19.78總面積:8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