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發給訴訟終結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 李弘銘 相對人 陳秋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重訴」之記載,應更正為「訴」。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3年3月15日113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