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0號聲請人甲○○住○○市○○街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4月1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