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8號上訴人即原告阮緞
陳彥昇 陳漢屏 陳怡均 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東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侯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萬9,2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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