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甄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16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許甄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上述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1日17時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
12月1日19時許應予更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油膏膠囊2瓶,其中3顆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可認上開扣案之大麻膠囊2瓶未檢驗之部分亦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油膏,經檢驗後,均驗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菸油,其中1支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可認其餘未檢驗之菸油亦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上開各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又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瓶2個、油膏罐2個、菸油包裝管19支,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油膏膠囊2瓶(含包裝瓶2個)2油膏(白色蓋子)1個(含油膏罐1個,檢驗前毛重31.462公克、檢驗後毛重31.252公克)3油膏(黃色蓋子)1個(含油膏罐1個,檢驗前毛重46.495公克、檢驗後毛重45.717公克)4菸油19支(含包裝管19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