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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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桂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文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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