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許孟妍 被告 吳俊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