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峻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宋峻瑋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7
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上訴駁回確定,惟均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販賣毒品犯行相關而未諭知沒收銷燬,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被告民國110年8月15日為警查獲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
檢驗,呈嗎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毒品吸食器3支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
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個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毒品吸食器3支2毒品殘渣袋1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