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張俐雯 債務人 陳傑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七八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六七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九七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