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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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2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鍾衛青
鍾佩純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古妮娜
一、債務人鍾衛青、鍾佩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鍾振金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古妮娜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