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505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進傑劉俊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讓與之通知,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係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據卷所附對債務人劉進傑即劉俊宏之讓與債務通知,並非就債務人之戶籍地送達,該債權讓與通知未經合法送達,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於法不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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