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搶奪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楊建凱 被告 周麗紅
劉弄潮 鄒隆鎮 鄒慶瑞 施宗助 梁鶴瓊 邱沛倫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麗紅、劉弄潮、鄒隆鎮、鄒慶瑞、施宗助、梁鶴瓊、邱沛倫被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搶奪、收受贓物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被告等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郭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