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19號聲請人 洪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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