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201號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台北市政府、 柯文哲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
105年3月25日、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魏高明、廖秀松,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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