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須期前清償之依據(應指適用何一契約條款)。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