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徐雅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霈珊 (原名: 洪婉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