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68號聲請人 廖見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金台 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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