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王孝俊 法定代理人 王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立澄曾鴻翊彭佩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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