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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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普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普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普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普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監察人審核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核閱屬實,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