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3號原告 阮玉美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被告 沈志達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慧芳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3號原告 阮玉美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被告 沈志達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