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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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米馬太 (DavidMatthewMiller)
a46118U.S.A.米蘭希(LindsayGailMiller)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呂榮恩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曉芸 法代之法定代理人 呂明發
許書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收養人提出之國外領養家庭調查報告,其家庭調查完成時間為西元2011年11月21日(即民國100年11月21日),迄今將近1年,為使本院瞭解收養人最近3個月內家庭概況、職業、健康及資力狀況等情,請收養人提出最近3個月內內作成之領養家庭調查報告,若於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