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林清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水清 間返還占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656,430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