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張裕騰 (原名 張誌典 )被告 莊暐盟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facebook(下稱臉書)社團「正港靠北速霸陸KBSUBARU」之臉書上詆毀其名譽,使原告名譽權受損,而原告身為臉書其他社團之管理人,頗具有相當聲望。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無侵害原告名譽,且原告在另一社團只是眾多管理員之一名,原告另有刑事案件都鬧上新聞,沒什麼聲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因懷疑女友於兩人尚未交往前遭原告所辱,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11時許,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住處,以臉書帳號「MengJaky」登入臉書社團「正港靠北速霸陸KBSUBARU」,與原告(臉書帳號為本名「張誌典」)在社團內,就原告是否曾與女車友發生性關係之事情,彼此@對方帳號爭論。被告於爭論期間,竟意圖散布於眾,在上開社團公開張貼文章「我他媽的告訴你。因為你的行為。徹底毀了一個善良的女孩。不要再用言語欺騙他人!你就是一個性侵犯!渣」等文字,以此方式散布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屬實(其餘遭起訴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以文字犯誹謗罪,判處被告拘役20日在案,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事實,自屬有據。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方(包括侵權人)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等定之(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㈠被告上開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
告,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而被告於臉書社團中公開痛斥原告為「性侵犯」等語,侵害原告名譽,衡情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故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兩造爭執之起因,乃在於原告先在社團臉書上批評
被告,以「那些在黑暗中的阿貓阿狗記得來留言唷」、「真正出來要他們說沒人敢, 金靠 北」等字諷刺被告不敢留言批評,被告嗣後才留言與原告發生爭執,原告並不斷以「還有嗎」、「繼續阿」等語,故意招致被告批評原告,被告才進而張貼上開誹謗文字,痛斥原告「性侵犯」、「毀了一個善良的女孩」等語,故原告本人之挑釁言論亦為助長被告詆毀原告名譽之原因。而原告稱其為另一臉書社團之管理人,頗有聲望等語,然本件被告乃在「正港靠北速霸陸KBSUBARU」社團張貼上開文字,原則上僅有該社團成員得以閱覽被告之誹謗文字,與原告是否為另一社團管理人影響不大。另審酌兩造之學歷、工作、財產狀況等一切情況,認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5,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高。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故意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