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允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326號),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94,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17,3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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