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6666號、98年度執聲字第2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妨害風化、詐欺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0號、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590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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