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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