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國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