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參拾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同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月17日裁定將其羈押。
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乙○○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是自今日將被告交付執行刑罰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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