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1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生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生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國中畢業)、告訴人 王璉 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害,以及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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