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告 鄭明宗 原告 鄭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江山 間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