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 楊張淑瓊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邑晟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9,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