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 張育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1,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許瓊文